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969號
TPDV,102,訴,3969,20140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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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69號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被上訴人  王呂足
      王秀卿
      王子貴
      王子樹
      王秀芬
      王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 月9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5月1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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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