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69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呂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
本院民國103年4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
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