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53號
上 訴 人 陳彥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念栩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3年4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