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永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149號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
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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