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307號
TPDV,102,簡上,307,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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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陳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韋志
      方家蓁
被 上訴人 嘉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昆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
      曾詩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103年6月5日前就下列應說明事項所列三點問題具狀提出說明,並將書狀繕本逕送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應說明事項:
被上訴人主張印刷統一超商DM之整筆承攬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316元,上訴人操作機器之金額為7,728元,則上訴人負 責印刷該DM翻面而有瑕疵之成品共幾張?
被上訴人主張瑕疵之處理方式為「⒈補黑字26,830車,套不準 重印、⒉叫紙重印損壞數量」,重工金額「⒈補字$4,226、 ⒉重印$20,298」,「客戶扣款金額$50,529」,則⒈補黑字 26,830車部分是否均為上訴人所負責印刷?⒉叫紙重印損壞數 量為何?⒊客戶扣款金額50,529元的各項目,是否均屬上訴人 之過失所致?
「黑板掉字嚴重」是否如上訴人所稱係助手洗藥水不慎所造成 ?或客戶提供之製版因印刷而耗損?又「黑板掉字嚴重」若非 上訴人所造成,為何要求上訴人負擔「版費3,15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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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伸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