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上捷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松山區三民國民小學、高峯營造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柒拾叁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陸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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