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2年度,468號
TPDV,102,婚,468,2014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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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468號
原   告 陳志博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
複代理人  王易鈞
被   告 林玉姍
訴訟代理人 蔡亞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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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