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1104號
TPDV,101,重訴,1104,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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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原   告 周恩慈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複代理人  彭彥儒律師
被   告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章一鳴
      王俊仁
      莊乃權(即莊亨岱之繼承人)
      莊乃磐(即莊亨岱之繼承人)
      莊乃顯(即莊亨岱之繼承人)
      莊乃瑞(即莊亨岱之繼承人)
      莊乃璇(即莊亨岱之繼承人)
      莊乃懿(即莊亨岱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鐙之律師
      簡維能律師
      王瑩婷律師
受告知人  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恩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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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