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原 告 周恩慈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複代理人 彭彥儒律師被 告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被 告 章一鳴 王俊仁 莊乃權(即莊亨岱之繼承人) 莊乃磐(即莊亨岱之繼承人) 莊乃顯(即莊亨岱之繼承人) 莊乃瑞(即莊亨岱之繼承人) 莊乃璇(即莊亨岱之繼承人) 莊乃懿(即莊亨岱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鐙之律師 簡維能律師 王瑩婷律師受告知人 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恩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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