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87號
原 告 林美麗
吳德芬
章淑玲
李玉玫
吳筱玫
鍾玉美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桂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如等48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聲請返還
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 萬74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萬628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13萬0624元, 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為憑,其溢繳1 萬4344元(計算式如下:13萬624 元-11萬 6280元=1 萬4344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