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黃俊惠
林麗貞
兼訴訟代理 林英豊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吳臾夢律師
複代理人 王勝昭
被上訴人 楊萬進
訴訟代理人 楊聰銘
被上訴人 陳添明
訴訟代理人 陳泰吉
被上訴人 葉根初
被上訴人 靳憲章
前列葉根初、靳憲章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詠潔
被上訴人 黃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