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1年度,461號
TPDV,101,簡上,461,2014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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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黃俊惠
      林麗貞
兼訴訟代理 林英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吳臾夢律師
複代理人  王勝昭
被上訴人  楊萬進
訴訟代理人 楊聰銘
被上訴人  陳添明
訴訟代理人 陳泰吉
被上訴人  葉根初
被上訴人  靳憲章
前列葉根初靳憲章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詠潔
被上訴人  黃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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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