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簡上字,101年度,21號
TPDV,101,建簡上,21,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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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國洲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海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吳旻靜律師
複 代理人 范雅涵律師
被 上訴人 圖鐛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永光
訴訟代理人 柳建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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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洲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圖鐛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