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231號
TPDV,100,建,231,2014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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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耀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建字第
231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2,712,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7
,9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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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