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高林月桂
高新興
高清勝
陳詠瑀即高樹林之承受訴訟人
高廷旺
高文良
被 上訴人 高誌暐
高許查某
高國良
高國欽
高淑娟
高雅玲
高珮雯(原名高純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承諾書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1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3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