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黃伊華
被 告 AMINI ZADEH MOHSEN(中文名:莫憲安明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98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莫憲安明寧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 字第98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 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劉娟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