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賴嬿竹
訴訟代理人 楊詠誼律師
張玉希律師
被 告 許世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易字第221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李小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