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17號
TPDM,103,附民,117,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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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劉祿金
被   告 林建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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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