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731號
TPDM,103,聲,731,2014051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少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3年度執聲字第305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
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一第一行所載「被告張少星」,應更正為「被告張少昱」。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一第一行雖記 載「被告張少星」,然依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毒偵第3055號緩起訴處 分書,被告之姓名應為「張少昱」,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文字顯有誤寫之情事,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茲參 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4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