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365號
TPDM,103,聲,1365,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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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錫星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錫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錫星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 月、4 年6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 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於民國103 年 5 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 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 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 22日以97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經臺 灣高等法院於98年2 月12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5306號判決駁 回上訴確定;另因偽證案件,經本院於102 年11月26日以10 2 年度審簡字第15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月,該判決於10 2 年12月31日確定,並經本院於103 年2 月11日以103 年度 聲字第239 號裁定就上開二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6 月,該裁定於103 年2 月25日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 外役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 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5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8 月23日,復因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72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5 月23日乙節,亦有法務部 矯正署103 年5 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 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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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