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都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林奕甫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
金(103年度執再字第76號、103年度執緝沒字第13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劉都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劉都強妨害性自主案件 ,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經具保人繳 納2萬元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此有本院101年10月15日刑保字第386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 本1紙附卷可查(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 執聲沒字第138號卷第3頁)。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嗣於101 年12月12日經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然被告 經同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拘提,迄今仍未依法到 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開立之103年4月21日拘票、臺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103年5月12日函覆拘提無著之函文、司法警察103年5月5日 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紙在卷可 稽(見同上卷第4頁以下)。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 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 表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