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373號
TPDM,103,簡,373,2014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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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易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二關於「易服勞役」之記載應更正為「易科罰金」。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二關於「易 服勞役」之記載,顯係「易科罰金」之誤;揆之前開說明, 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二 關於「易服勞役」之記載更正為「易科罰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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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