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1299號
TPDM,103,簡,1299,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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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2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言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7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言豪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綠色圓形錠劑貳顆(驗餘淨重合計零點伍捌肆肆公克)及粉紅色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玖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犯罪事實欄第4 、5 行「綠色 圓形錠劑2 顆(驗前總淨重0.586 公克)及粉紅錠劑1 顆( 驗前淨重0.296 公克)」更正為「綠色圓形錠劑2 顆(驗前 總淨重0.586 公克,驗餘淨重0.5844公克)及粉紅色圓形錠 劑1 顆(驗前淨重0.296 公克,驗餘淨重0.295 公克)」外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查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 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取得 及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非多 ,其持有毒品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程度之危害,及犯後 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綠色圓形錠劑2 顆(驗餘淨重0.5844公克)及粉紅色圓形錠劑1 顆(驗餘淨 重0.295 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 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該中心民國103 年2 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 103 年度毒偵字第662 號偵查卷第45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惟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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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