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2年度,58號
TPDM,102,智易,58,2014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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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智易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志民
共   同
告訴代理人 林佳瑩律師
      張志朋律師
被   告 酩豐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洪文強
被   告 陳炳宏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偉峯律師
      姜百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聲請人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被告酩豐有限公 司、洪文強陳炳宏等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時,以書狀聲請 將該案判決登報(見本院卷一第133頁),其聲請意旨略以 :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爰依著作權法第99條之規定,聲請將判 決書登報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 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 被告負擔,著作權法第99條固定有明文。惟前開聲請,需係 對於確定判決始得為之。
三、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一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5日判決 在案,惟既尚未確定,揆之首開意旨,聲請人此部分所為聲 請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所為聲請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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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酩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