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1295號
KSDM,90,訴,1295,200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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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六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盜版之「特務迷城」影音光碟片壹片、「雷霆戰警」影音光碟片貳片、燒錄機貳台、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含鍵盤、滑鼠各一個)各壹台、空白光碟片柒佰拾肆片、影音光碟片目錄壹本,均沒收。
事 實
一、乙○○係設在高雄縣橋頭鄉○○○路五號及五號之一「三和視聽影城」之負責人 ,以銷售、出租影音光碟片為業,明知「特務迷城」、「雷霆戰警」之影音光碟 片分別係丙○○○○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通公司)、甲○○○○份有限公司(下 稱得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物,竟未經上開二家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即基於意圖銷售營利而重製之犯意,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在上開地點 以其所有之電腦、燒錄機等設備,擅自重製「特務迷城」、「雷霆戰警」光碟片 ,再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五十元之價格,將重製之盜版影音光碟片銷售予「三 和視聽影城」之會員牟利,並以之為常業。嗣於同年三月二十日十五時四十分許 ,在上開地點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重製之「特務迷城」影音光碟片一片、 「雷霆戰警」影音光碟片二片、其所有供重製光碟片用之燒錄機二台、電腦主機 、電腦螢幕(含鍵盤、滑鼠各一個)各一台、供銷售光碟片用之光碟片目錄壹本 及供預備重製用之空白光碟片七百十四片。
二、案經嘉通公司、得利公司訴由高雄縣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前揭時地重製「特務迷城」、「雷霆戰警」影音光碟片,再 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銷售予會員之事實,核與告訴人嘉通公司代理人楊敦仁、陳 羅崇、告訴人得利公司代理人黃慶安吳明獻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其所重製之「 特務迷城」影音光碟片一片、「雷霆戰警」影音光碟片二片、燒錄機二台、電腦 主機、電腦螢幕(含鍵盤、滑鼠各一個)各一台、光碟片目錄一本、空白光碟片 七百十四片扣案及著作權利證明文件、搜索扣押物品證明筆錄、贓證物責付保管 單、現場相片十二張附卷可稽。又被告係自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重製銷售上開盜 版影音光碟片,至為警查獲止已達二個月,且約重製數百片,獲利約七萬餘元之 情,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供述在卷,足認其確有以銷售重製之盜版光碟片所 得供生活之用而賴此為生。綜上,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以意圖銷售而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其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之



物之低度行為,為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嘉通公司、得利公司之著作財產 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不知對他人之智 慧財產權予以尊重,與國際社會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潮流相違背,所生之危害及犯 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其於犯後坦認犯行 ,已有悔意,並與嘉通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得利公司亦表示願不追究等情 ,有和解書、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經此刑之宣告後,被告應知尊重他人智慧財 產權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予以宣告緩刑四 年,以啟自新。扣案之「特務迷城」影音光碟片一片、「雷霆戰警」影音光碟片 二片、燒錄機二台、電腦主機、電腦螢幕(含鍵盤、滑鼠各一個)各一台、光碟 片目錄一本、空白光碟片七百十四片,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且分 別為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悅 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沈 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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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