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923號
TPDM,101,易,923,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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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9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聯春
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律師
      丁昱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字第1571
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聯春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張聯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騙集團位於中國大陸地區 之不法分子成員冒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警察及檢察 官等身分,向不特定人詐稱渠等涉及洗錢等刑事案件,需提領 渠等名下帳戶之存款匯入檢察官指定之帳戶保管,否則將凍結 資產云云,被告徐嘉慧亦明知將金融帳戶提供與他人,可能被 用於詐欺不特定人之使用,竟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 國100 年3 月29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自己所有之玉山銀 行光華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供與張聯春詐欺集團使 用,嗣100 年3 月29日,張雯麗鍾玉真接獲上開詐欺集團電 話而陷於錯誤,進而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39萬、59萬元至 上開帳戶中。因認被告張聯春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 財罪嫌等語。
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蓋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 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 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 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起 訴,為免一案兩判、一事二罰,對於後之起訴,應以形式裁判 終結之,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易言之,對 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 ,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 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 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
經查,上開追加起訴於101 年9 月20日繫屬本院前,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7 月6 日亦以101 年度偵字第 13810 號追加起訴書以:張聯春中國大陸地區綽號大強、阿



禿等真實姓名不詳成年男子多人共組電話詐騙集團,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位於中國大陸地 區之不法分子成員冒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警察及檢 察官等身分,於100 年3 月29日以電話向張麗雯、鍾玉真詐稱 渠等涉及洗錢等刑事案件,需提領渠等名下帳戶之存款匯入檢 察官指定之帳戶保管,否則將凍結資產云云,使張麗雯信以為 真而將39萬元匯入徐嘉慧之玉山商業銀行光華分行第00000000 00000 號帳戶內,另鍾玉真亦因陷於錯誤而將59萬元匯入徐嘉 慧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湖簡易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嗣「大強」、「阿禿」於確定張麗雯、鍾玉真受騙匯款後, 即電話通知張聯春前往臺北市○○區○○路000 號玉山商業銀 行建成分行及臺北市○○區○○路○段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承德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0號1 樓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民生分行,將張麗雯、鍾玉真受騙而匯入之金錢提領一空 」,於101 年7 月13日繫屬於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698 號) ,且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698 號判決之附表一編號第46、 47予以判決。觀之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以101 年 度易字第698 號判決追加起訴之被告張聯春犯罪事實,均為被 告張聯春於101 年3 月29日分別提領被害人張麗雯、鍾玉真受 騙匯款至徐嘉慧之前揭帳戶等情,足證本件追加起訴之被告張 聯春犯嫌部分,與101 年度易字第698 號業經起訴部分,為一 罪之關係,不應重複追加起訴,上開公訴意旨就此同一案件向 本院追加起訴,依上開說明,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陳智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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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