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19號
TCDV,103,重訴,319,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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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   告 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棋鏘

被   告 周張春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 人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9 萬1,877 元,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5 月8 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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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