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22號
TCDV,103,訴,422,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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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2號
原   告 台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坤炎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宇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廷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23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註:
⑴原告應就證人陳民諺於103年4月30日在本院所證稱:系爭工程 完工後,有保固的問題,且有預留保固金或扣押之約定等情, 查明陳報本院。
⑵倘查明業主有預留或扣押工程保固金,其數額為何?又此部分 款項應否於原告請求金額內扣除?並隨狀提出相關證物。(繕 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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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普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