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51號
TCDV,103,訴,251,2014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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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樺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賢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
被   告 邱義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2 年度附民字第543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林耀民張彥清(原名張志成)蔡清標(以上2 人已 在本院與原告成立和解)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並無實 際經營公司之資力及意願,竟共同在臺中市○里區○○路0 段0 巷00弄00號設立「威凱塑膠有限公司」(下稱威凱公司 ),由蔡清標擔任登記負責人,被告林耀民對外自稱為廠長 ,與張彥清等人共同偽以威凱公司有實際營運之事實,而分 別於民國99年3 月9 日、3 月19日、4 月13日,向原告購買 塑膠原料,含稅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3萬4,400 元、16萬 8,000 元、32萬5,500 元,並分別開立以威凱公司為發票人 ,面額13萬4,400 元支票1 紙(票號EX0000000 ,票載發票 日99年4 月18日)、面額16萬8,000 元支票1 紙(票號FP00 00000 ,票載發票日99年5 月15日)、面額32萬5,500 元支 票1 紙(票號EP00000000,票載發票日99年6 月30日)予原 告。其後復再向原告購買塑膠原料30萬2,400 元(未開立支 票)。然上開面額16萬8,000 元、32萬5,500 元之支票屆期 提示均遭退票。是連同未開立支票付款之貨款部分,總計造 成原告受有貨款79萬5,900 元之損失。
㈡嗣於99年5 月18日,威凱公司由張彥清出面與原告協商清償 方案,雙方同意將威凱公司之生產設備即塑膠袋生產機3 部 、拌料桶3 部之所有權移轉予原告,作價抵銷90萬元之全部 貨款。待原告派員至威凱公司擬取走上開機器時,張彥清與 被告邱義忠一同向原告佯稱希望繼續利用上開機器生產塑膠 袋,以獲利將上開機器贖回;同時被告邱義忠並開立以「進 旺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進旺公司)為發票人,面額8 萬元 之支票1 紙(票號AB0000000 ,票載發票日99年8 月10日) ,交付原告,佯以作為首期之清償款項。未料,數日後原告 再度派員至威凱公司查看機器,竟發現威凱公司廠址已空無 一人,先前抵債予原告之6 部機器設備更不知去向;而上開



以進旺公司為發票人,面額8 萬元之支票,亦於99年8 月10 日因銀行拒絕往來而退票,至此原告始知受騙。上情經原告 提出告訴後,業經檢察官將被告林耀民張彥清蔡清標邱義忠提起公訴在案。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後段、第185 條規定,請求被告林耀民邱義忠連帶賠償原 告79萬5,900 元。
㈢聲明:被告林耀民邱義忠應連帶給付原告79萬5,900 元, 及自101 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 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 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法院 審酌當事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至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得以裁 定移送於民事庭,係以刑事庭為移送裁定時之狀態,即以移 送裁定時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準。故不得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而提起者,如刑事庭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 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逕以裁定移送民事庭者,其訴之 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以原 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 定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50號、66年台上字第 109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原告於101 年8 月16日即對被告林耀民張彥清蔡清標邱義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 收狀章之日期可稽,然被告邱義忠則係在101 年12月5 日始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續字第305 號起訴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頁)。 則被告邱義忠在未經提起公訴前,其刑事訴訟程序並不存在 ,依前開說明,原告本不得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從而原告在未有刑事訴訟程序存在之前提下,逕對被告邱 義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屬不合法。
四、綜上所述,原告以被告邱義忠涉犯詐欺案件,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其訴顯難認為合法,雖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民事庭,仍應以裁定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五、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



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迄至本院裁定止,亦未滋生其 他訴訟必要費用,自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此敘明。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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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凱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