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樺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賢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
被 告 邱義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2 年度附民字第543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言詞辯論。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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