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逾期修復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52號
TCDV,103,訴,1252,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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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52號
原   告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
法定代理人 張婌文
被   告 鉅大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逾期修復罰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第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準此,兩造當事人如已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並具備上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當事人及法院 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 用。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則依支付 命令狀所載之原因事實,原告應係基於採購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逾期修復罰金等,惟本件兩造合意由原告機關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管轄,有兩造所訂財物採購 契約在卷可憑(見103 年度司促字第1561號民事聲請事件卷 宗第68頁),而原告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是依前 開說明意旨,本件訴訟自應優先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兩造當事人合意管轄之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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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大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