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80號
原 告 黃清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鈴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07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參
照),另訴之聲明第2項,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