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陳志基
訴訟代理人 陳振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文彬發支付命令(本
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4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
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0,7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