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7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志孟
被 告 黃國端
陳順傑
鄭書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5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對本院106年度 易字第556號,被告黃國端、陳順傑、鄭書瀚竊盜案件,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唐一强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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