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31號
TCDV,103,補,931,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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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   告 朱文漢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幸福營造有限公司、及吳俊明間給付違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4,06
4,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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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