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 告 朱文漢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幸福營造有限公司、及吳俊明間給付違約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4,06
4,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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