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29號
TCDV,103,補,929,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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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尤炳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啓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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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