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02號
原 告 松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啟基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水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800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51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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