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祥生、賴旻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
2,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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