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廖林招弟
原 告 陳渝
原 告 陳昌
原 告 賴林秀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被 告 林德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2萬元(請求移轉之土
地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4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