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91號
TCDV,103,補,891,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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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廖林招弟
原   告 陳渝
原   告 陳昌
原   告 賴林秀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
被   告 林德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2萬元(請求移轉之土
地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4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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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