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84號
TCDV,103,補,884,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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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大未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祥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劉裕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8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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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未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