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63號
TCDV,103,補,863,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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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黃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駿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59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434,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43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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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