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836號
TCDV,103,補,836,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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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何泰豐
上列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森榮發支付命令(本
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10506 號),惟被告劉森榮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36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86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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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