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清松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壹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黃筱洛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899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9 萬2,255 元(計
算式:817 萬8,730 元+418 萬4,606 元+382 萬8,919 元=1,
619 萬2,25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
15萬4,5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
萬4,0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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