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01號
原 告 賴月嬌
被 告 林畯榮
原告與被告林畯榮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道0段000號1至4樓
之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既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標的,其價
額自應以該房屋之價額為準。依卷附103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載
,上開房屋103年度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26,600元。又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114,000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與上述之房屋價額合併
計算。另原告請求自民國103年6月1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
給付賠償38,000元之主張為附帶請求(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是以上開部分之請求,不併計入訴訟標的之價額。綜
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