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78號
TCDV,103,補,778,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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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劉耀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郎林秋文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依
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6,27
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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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