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92號
TCDV,103,補,692,201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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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双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53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萬9,1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042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5,
  54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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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