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台全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双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53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萬9,1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042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萬5,
54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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