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09號
TCDV,103,補,609,2014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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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9號
原   告 太平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銘煌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
      賴盈志律師
      林漢青律師
被   告 王柳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時,主張之訴訟標的分別為:①依民法第799 條之1 第4
項、第199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遷讓返還共有物、②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③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第
821 條規定行使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三者,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彼此間並無互為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合併計算之。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自臺中市○○區○○路
   ○段00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遷離,其訴訟標的價
   額即為該屋課稅現值新台幣(下同)25萬4,100 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請求被告將起訴狀附圖一所示藍
   色斜線部分之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面積約18.0
   4 平方公尺部分之土地,返還予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應為48萬7,080 元(計算式:2 萬7,000 元×18.04
   平方公尺=48萬7,080 元)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合併計算之結果為124 萬1,18
   0 元(計算式:25萬4,100 元+50萬元+48萬7,080 元=
   124 萬1,1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375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 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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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