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259號
TCDV,103,監宣,259,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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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童招治
相 對 人 楊永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永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童招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楊舒涵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童招治(女、民國四十一年十月二十 九日生)為相對人楊永林(男、三十九年六月六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相對 人於一O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因腦部腫瘤併水腦,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經送醫治療迄今均不見起色,不能處 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為此聲 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 之女楊舒涵(女、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生、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 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 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 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 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 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 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 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 ,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十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童綜合醫院一



般診斷書、身心障礙證明各一份為證。聲請人既為相對人 之配偶,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本院於鑑 定人即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莊慧馨醫師前訊問 相對人姓名,相對人均無反應。嗣經鑑定醫師再為進一步 之診斷,其鑑定結果認:相對人有高血壓病史二至三年, 後因腦瘤開刀,開刀後清醒但復健需人照顧,這次因肺炎 、痙攣後不省人事,現身上有鼻胃管、氣切、尿管,完全 臥床,生活無法自理,需人二十四小時專人照顧,無法適 切對外界反應,無法評估是否有認知理解判斷能力,無管 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無回復之可能性,其因缺氧性腦 病變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 之效果,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等語,有本院一百零三年五 月六日訊問筆錄在卷足參。綜上所述,本院審酌上開勘驗 結果及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缺氧性腦病 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二)又聲請人童招治及楊舒涵分別為相對人之配偶、長女等情 ,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聲請人同意擔任監 護人,楊舒涵則提出書面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憑。再聲請人與相對人 之子楊建良、楊建欣共同推舉童招治為監護人、楊舒涵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亦有親屬會議團體推定監護 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在卷可憑。是童招治及 楊舒涵既獲相對人其他親屬之信賴,本院審酌上開事證, 選定童招治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及由楊舒涵擔任相對人之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 利益,爰依上揭規定,選定童招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 護人,並指定楊舒涵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三)末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 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 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基上,監護人童招治於本裁定確定後,應 會同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法院指定人楊舒涵,於二個月內 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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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