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9號
TCDV,103,家聲,9,2014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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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惠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一○○年度重家訴字第八號履 行契約事件之被告。為期明瞭,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八條規定,聲請交付該事件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 十四日、一○三年三月四日、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之言詞辯 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作為下次開庭之準備,以維護聲請人 在法律上之利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 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 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定有 明文。準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 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於聲請狀內,陳明所聲請之言 詞期日筆錄與當日真實法庭活動有何不符之處,或法院筆錄 記載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而有核發法庭錄音光碟,據以更 正或補充筆錄之必要,或所聲請之錄音光碟如何供訴訟上使 用,或其他相類之正當理由,並檢附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同 意之書面文件(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聲字第二○四號、 第一八一號、第一七五號、第七九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三、㈠本院於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七日內, 具狀陳明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有必要之事實與理由,並提出關係人即當日開庭在場 陳述之人陳瑾瑜律師、賴書貞律師之書面同意書;併同時裁 定通知關係人即當日開庭在場陳述之人陳瑾瑜律師、賴書貞 律師如同意聲請人之聲請,亦得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 本院提交書面同意書,有送達證書四紙在卷可參。㈡惟聲請 人迄今未補正上開事項,且關係人即當日開庭在場陳述之人 陳瑾瑜律師、賴書貞律師迄今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同意書。 準此,依上開說明意旨,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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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