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蘇源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鴻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 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 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鴻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 該公司營業稅應補徵稅額,迄今尚未經國稅局核定,無法於 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延展清算完結卷宗(102年度司聲字第1717 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3年 10月2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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