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457號聲 請 人 呂金歡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李嘉羚、李世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正寶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 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李嘉羚。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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