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3年度,4號
TCDV,103,司消債聲,4,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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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梁毓玲即梁亦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玉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二月十七日以一0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一八號認可更生方案裁定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二年,清償方法及每期清償金額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梁毓玲即梁亦琦(下稱債務人)聲請



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211 號民事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以102 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8 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上開民事裁 定暨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足憑。然債務人於10 3 年3 月24日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所提6 年 計72期、以每月為1 期、第1 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 (下同)2,250 元、第72期清償45,250元之更生方案經本院 裁定認可確定翌月後,即按期清償1 期,惟其配偶於103 年 3 月13日發現死亡,債務人因辦理配偶喪事而增加開銷,然 僅有每月國民年金撫卹金4,300 元可領取,且未成年兒子之 扶養費及家庭開銷日後均無法再為分擔,以致按時履行更生 方案顯有困難,遂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 年等情,有 延期清償聲請狀及本院103 年5 月6 日詢問筆錄等件在卷可 按,復有債務人提出配偶死亡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為證。準 此,債務人上開所陳,足堪採信。
三、綜上,債務人惟一共同負擔家庭開銷及小孩扶養費之扶養義 務人無法再為分擔上開生活必要費用事,其生活及扶養必要 開銷增加,確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 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 期限,應予准許。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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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